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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黔东南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QianDongN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Q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黔东南州境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黔东南州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公正诚信的金融消费环境,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水平,促进黔东南州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参与推动银行机构落实监管政策和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银行业协会,接受贵州省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8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协会党的组织纳入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管理,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含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或编入业务主管单位党支部管理),设立纪检委员。协会借调人员在协会工作超过6个月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转入协会所在支部或者相关的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中央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支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银行业信息交流,工作协调,维护银行业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务研讨,教育、宣传、培训,服务等。

第十一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持续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提高银行业员工廉洁意识,使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成为银行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遵循。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在黔东南州范围内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会员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本协会理事会推荐的人员。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联系电话等;

2、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4、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本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的,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牌),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本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及时向本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等;

(六)单位会员需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会员发出通知一个月后,且会员已付清一切应缴纳银行业协会的费用后,会员资格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资格终止: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六)本协会注销或被依法撤销。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申诉和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该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本协会应将对任何会员的处分及时向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会员资格终止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五)对本协会的合并、分立、注销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单位会员理事和个人会员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协会,本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及协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协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

(十二)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五)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三)符合登记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四)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五)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银行、保险或监督部门从业经验,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含专职副会长)、监事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经社团组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社团内部程序选举产生,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协会财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聘请业内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四)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报会长决定;

(五)签发本协会日常文件;

(六)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因情况特殊,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本协会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社团内部程序选举产生,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结束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每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或责成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还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大额资金使用按照秘书长/专职副会长/会长/会长办公会的逐级审批流程执行(或实行联签审批制度)。每年应请专业机构或监事会单位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6日第六届会员大会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本协会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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