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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分站-协会章程

2025年4月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黔东南州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协调等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黔东南州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黔东南州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本协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黔东南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8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按照规定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应设立纪检委员,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具体负责领导和管理协会党建工作。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一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持续加强协会和会员单位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提高行业员工廉洁意识,使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成为行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遵循。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开展自律检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维护行业权益

1.参与相关决策论证。参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向地方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等部门反映涉及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六)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1.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会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5.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6.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七)履行行业交流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开展课题研究等;

2.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3.搭建交流平台,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保险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4.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八)履行行业宣传职责

1.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为实现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十二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并按有关规程当选协会负责人的人员。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担任协会负责人职务,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十三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五)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十四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申请人姓名、法定营业场所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和个人简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九)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  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会员单位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推荐的个人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聘任秘书长自动成为协会个人理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四)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工作9年以上,或在金融机构、相关经济部门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六)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十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二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行业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当然的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三十四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五  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除秘书长外,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三十七  秘书处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和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五)代表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负责人

 

三十八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名、副会长(常务)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经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协会内部程序选举产生。

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十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常务)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财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协会所有支出必须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四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一  副会长(常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四十二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内设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三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最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四十四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十五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六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八)监督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免

 

四十七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四十八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和黔东南州民政局。

 

第七章  补选

 

四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理事。

五十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二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十四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五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六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十七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八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九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大额资金使用根据支出类型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按照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会长逐级审批。大型采购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三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四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五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十六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六十七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七十  本章程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保险行业协会2025年4月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七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七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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